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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4/22 10:46:54  浏览量:

交办运函〔2017〕450号

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按照国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检查等各环节作出了制度安排和规范。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改进提升城市公交服务水平、推进实现城市公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转变管理理念、履行管理职能、提升服务效能,切实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满意、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

二、全面落实好《规定》的相关要求

(一)落实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定位。《规定》明确提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属性定位,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落实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等优化布局。《规定》确立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的编制、修改以及线路、站点调整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规范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加强综合衔接、方便群众出行的原则,认真开展公众出行调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优化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线路和站点等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城市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等设置,改善城市公共汽电车发展条件,更好地满足公众日常出行需要。

  (三)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规定》依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15年第25号)相关规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作出了具体规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要根据《规定》确立的原则和要求,细化特许经营的具体规定,制定统一的文本协议,实施规范化管理。已出台地方性法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行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对于未明确线路运营权的具体经营期限或者同一城市经营期限不一致的,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依法合理确定经营期限。

  (四)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体系和安全管理机制。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照《规定》要求,组织梳理明确当地运营车辆、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站点服务设施、从业人员条件等配套要求。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操作规范》(JT/T 934-201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系统(BRT)建设及运营管理规范》(GB/T 32985-2016)等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加以推广应用,努力完善城市客运服务设施条件,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水平。要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JT/T 1018-2016)、《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2015)等要求,制定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演练。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运营企业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五)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评价和服务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社会沟通,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将企业运营服务质量与企业信用体系相挂钩,实现“优胜劣汰”。

  三、认真做好《规定》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规定》的培训和宣传。部组织编写了《规定》释义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汇编等材料,拟于2017年4月下旬集中开展宣传贯彻培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规定》,准确理解、全面落实好《规定》各项要求。要积极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共同营造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良好发展氛围。

  (二)做好《规定》的衔接适用和平稳实施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照《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梳理本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做好《规定》颁布实施与当前各地管理模式的衔接。对于与《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提请修订完善。要妥善处理深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改革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关系,确保《规定》实施后的行业稳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